首页 || 信息公开指南 || 信息公开目录 || 依申请公开 || 信息公开制度规定 || 信息公开意见箱
 
 
搜索引擎:
  
福建省运输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办法

  

  第一章 总  则

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,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、参与权和监督权,促进我省运输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,规范政务公开工作,依据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结合我省运输管理政务公开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 我省运输管理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是: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以法律、行政法规为依据,以服务人民、奉献社会为宗旨,实行科学民主决策,依法行政,接受人民群众监督,努力建设行为规范、运转协调、公正透明、廉洁高效的运输行政管理体制,提高运输管理部门的行政效能和公信度,促进运输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。

  第三条 政务工作以公开为原则,不公开为例外。

  政务公开要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,坚持公平公正、全面真实、及时便民的原则;坚持突出重点、稳步推进、不断完善的原则;坚持注重实效、有利于人民群众进行监督的原则。

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,是指各级运输管理机构,对其管理或服务过程中的政务事项及相关信息,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或有关方面公开。

  第五条 各级运输管理部门及其职能机构是政务公开的公开义务人;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公开的公开权利人。

  第六条 公开权利人获得政务信息后,可以对信息进行加工或其他形式的开发、利用,但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扩大公开范围,泄露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他人隐私,或侵犯社会公共利益。

  第二章 公开内容与形式

  第七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事项: 

  (一)本行政区域的运输发展规划、发展战略、方针、政策、运输经济运行情况;

  (二)运输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;

  (三)本部门的职责、内部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;

  (四)本部门的交通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的名称、依据、标准、条件、数量、程序、时限、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范本、责任部门、责任人和办理结果等;

  (五)运输管理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、依据、标准、批准机关、批准文件、收费期限等;

  (六)运输类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、建设期限等;

  (七)重要专项经费和运输资源的分配使用情况,包括重大运输基本建设项目、设备物资采购、营运线路招投标情况等;

  (八)公开承诺办理的事项;

  (九)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其他事项;

  (十)公开权利人的救济途径和时限。

 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以适当方式向本系统内部公开下列政务事项:

  (一)运输发展年度计划安排情况;

  (二)运输专项资金征收使用情况;

  (三)运输建设项目管理情况;

  (四)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;

  (五)本系统内部的其他重要事项。

  第九条 公开义务人以适当方式向机关内部公开下列事项:

  (一)机关办公规章制度;

  (二)机关内部经费使用情况:

  (三)机关干部选拔任用情况;

  (四)年度考核、评优选先、表彰奖励情况;

  (五)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;

  (六)机关内部的其他重要事项。

  第十条 在行政执法时,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,告知执法主体;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,告知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和理由、执法依据、执法程序、执法结果、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。决定作出后要公开执行结果。

  第十一条 当地发生的重大运输突发性事件,按有关规定及相关程序上报和公开,不得隐瞒和拖延。

 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要结合本地实际,灵活多样,注重效果,公开形式要与公开内容相适应。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,可采取符合该事项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:

  (一)设立政府网站;

  (二)利用报刊、广播、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编发政务专刊;

  (三)设立政务公开栏、电子屏幕、电子触摸屏等;

  (四)设立新闻发言人,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其他会议;

  (五)设立政务公开服务热线;

  (六)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听证、咨询制度;

  (七)设立单位负责人公开信箱,建立单位负责人接待日制度;

  (八)其他便于公开权利人知晓的形式。

  第十三条 对未列入本规定主动公开的事项,公开权利人有权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,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除外。依申请公开视情况实施。境外组织和个人申请获取交通政务信息,实行与该国信息公开对等的原则。

  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发生变化的,公开义务人要及时更新。政务公开的信息内容错误或不准确的,要及时更正。

  第十五条 下列政务事项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公开,未经批准,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扩大公开范围,更不得向社会公开。

  (一)国家保密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;

  (二)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信息;

  (三)机关内部正在研究讨论的事项;

  (四)企业的商业秘密或以不公开为条件向交通部门提供的信息;

  (五)个人隐私;

  (六)法律、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。

  第三章 公开程序

 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的程序是:

  (一)确定公开项目和内容,明确承办部门(单位);

  (二)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;

  (三)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;

  (四)报请本单位负责人批准;

  (五)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开;

  (六)收集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反映,不断改进公开工作;

  (七)对公开的文件、资料存档。

  第十七条 重大决策实行预公开制度,将拟决策的方案和依据向社会或有关方面公布,采用听证会、咨询会、论证会等方式,在充分听取意见后再作出决定。

  第十八条 公开义务人未主动履行第七条、第八条和第九条公开义务的,公开权利人可以要求公开义务人履行义务;公开义务人在接到公开要求后,应限期予以公开。公开权利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,公开义务人要给予指引。

  公开义务人未主动履行第十条公开义务的,公开权利人可以要求公开义务人履行,公开义务人要限期向公开权利人公开。

  第十九条 拟公开的政务事项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,可公开的部分要公开。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,可暂缓公开,待其性质或密级确定后再作处理。

  第二十条 公开义务人根据本规定进行政务公开,只能向公开权利人按核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,不得收取未经批准的其他费用。

  第四章 保障措施

  第二十一条 明确专门的政务公开领导、实施和监督机构,制定政务公开实施方案,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执行,保证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、全面性和有效性,逐步使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、规范化。

 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监督体系。主要监督方式包括:

  (一)对公开义务人的政务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;

  (二)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政务公开的意见;

  (三)设立并公开投诉电话、信箱,及时查处政务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,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。

  第二十三条 定期对政务公开实施情况进行考核。考核结果与岗位目标责任制、年度政绩考核结合起来,与评优选先和奖惩挂钩。主要考核以下内容:

  (一)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机构责任的落实和各项工作制度的建立情况;

  (二)部门职责、内部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;

  (三)交通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公开情况;

  (四)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;

  (五)行政执法的公开情况;

  (六)办事程序、方式方法和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;

  (七)服务承诺的履行情况;

  (八)违规、违纪行为处理和责任追究的公开情况;

  (九)各项监督制度的落实情况。

  第二十四条 政务公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,实行专项管理,保障政务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。

  第二十五条 加快信息化建设,发展电子政务。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政务公开宣传工作。

  第五章 救济与责任

  第二十六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政务公开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,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或请求赔偿。

  第二十七条 省纪委驻交通厅监察室、福建省运输管理局监察审计室负责受理与政务公开有关的投诉。

  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与政务公开责任机构不能是同一机构。

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情况分别给予诫免谈话、通报批评或必要的纪律处分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:

  (一)拒不执行政务公开规定的;

  (二)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;

  (三)对政务公开工作敷衍应付、不履行职责的;

  (四)弄虚作假,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;

  (五)影响干扰或人为设置障碍,抵制政务公开工作的;

  (六)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行为。

  第六章 附 则

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
   
     
闽ICP备05020287号  福建省运输管理局  版权所有
制作维护:福建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
联系电话:0591-87077100 87077101
邮编:350001